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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職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決定。
網友咨詢:
行政機關執行過程中哪些情況可以中止執行?
律師答復: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由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按照規定強制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執行:
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實有困難或者暫時不能履行的;
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有真實理由的;
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會損害公共利益的;
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況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實無力履行,且中止執行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律師補充道: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催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載明下列事項:
履行義務的期限;
履行義務的方式;
涉及貨幣支付的,應當有明確的支付金額和方式;
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當事人收到訴求書后有權陳述、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交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當事人經提醒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實有困難或者暫時無法履行的;
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有真實理由的;
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會損害公共利益的;
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況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實無力履行,且中止執行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