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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簽訂的房屋分割協議的效力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受到脅迫、欺騙,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約束力。房屋分割協議是男女雙方就房屋所有權歸屬一方或者雙方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對方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之間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對方知道該約定的,夫妻所承擔的債務,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清償。
離婚訴訟的財產分割費一般由原告預先支付,并由敗訴方承擔。雙方如有責任,應分擔。但離婚案件審結后,訴訟費用的負擔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發小魯提醒您,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號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勝訴方自愿承擔。案件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當事人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在訴訟標的中的利害關系確定各方承擔的訴訟費用的數額。
第三十三條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1、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真實、合法的意愿。
2、男女平等原則。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暴力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而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適當照顧過錯方。
4、照顧婦女及其子女利益的原則。
5、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