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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公證處可以辦理各類公證事項,包括婚姻狀況、親屬關系、財產分割等。法律、行政法規也規定了應當辦理公證的事項,相關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協議書可以經過公證,但即使不經過公證,仍然具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應當明確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子女撫養費、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協議。
離婚協議的公證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狀況屬于可以公證的事項之一。因此,離婚協議書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公證處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并在協議上加蓋公證印章,以確認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
結論
根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離婚協議可以經過公證,但即使未經公證,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應當明確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子女撫養費、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協議。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是否進行公證,以保證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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