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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童最近做了一件大事,引起了周圍人的軒然大波。她將父母告上法庭。這是怎么回事?原來,童童是家里唯一的女兒。她12歲時,父母因感情不和離婚。因為不想夫妻感情破裂影響親子關系,也為了補償童童,童童媽媽要求在離婚協議書里約定夫妻倆共有的房子歸童童所有,童童爸爸同意了。七年過去了,童童已經長大了。雖然她被授予了父親,但父親卻沒有父親那么愛她。相反,真正撫養她長大的是她的奶奶和爺爺。她爺爺奶奶的家很簡單。我想改善爺爺奶奶的生活環境,于是我想到了父母離婚時談的房子。
但她的父母一直無法履行協議,將房子過戶到了她的名下。童童不滿,于是將父母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父母將房子過戶到她名下。然而,在法庭上,童童的父親拒絕配合轉讓所有權,稱當時的協議并非他的真實意圖,現在他想撤銷協議。童童不知道該怎么辦。帶著種種疑問,童童來到北京共恒律師事務所進行咨詢。
問:童童父母的贈與可以撤銷嗎?法律問題:不可以!
當事人與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時,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是整個離婚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獨立行使撤銷權。大多數人,比如童童的媽媽,都是經過深思熟慮、綜合考慮后選擇協議離婚。她簽署離婚協議的附加條件是,她將財產無償贈予童童。這種行為可以算是一種帶有離婚條件的贈與。童童的父母自愿將共同擁有的財產捐贈給童童。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婚姻關系解除后,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法律不允許任意撤銷贈與。對此,有相關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因財產問題后悔,請求變更、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要點:帶有離婚條件的贈與與普通贈與的性質不同。普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在捐贈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捐贈人可以撤銷捐贈。民政部門協商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中涉及的贈與條款與婚姻關系的解除密不可分。如果簽署協議時沒有欺詐或脅迫的證據,一般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