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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律師團隊正式發表聲明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律師團隊正式發表聲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律師聲明一般針對不特定的對象發布。
2.律師聲明的主要目的是公開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防止招搖撞騙。次要目的是對潛在的侵權人或者正在侵權的侵權人提出警告,起到警示作用,還可以起到宣傳教育作用。對于律師聲明來說,無論是澄清事實,還是警告侵權人,其大致內容都可分為:聲明事項和聲明意見。
3.律師聲明通常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公開。
4.律師聲明在不明確被告人的前提下可以聲稱對方犯了刑事案件,不構成誹謗。
趕緊換律師!你這律師,吃了你被告的,又拿原告的了,不換律師你會很慘!你沒犯法律師叫你認什么罪?何罪有之?這律師不是在制造冤案的律師嗎?一句話:堅持實事求是,是怎么回事就是怎么回事!
看情況,有時候這說明這個律師是一個好律師。
我身邊真的見過這樣一個案子。那個案子的當事人行為到底是否能夠構成刑法中的那個罪名,存在爭議。當事人通過公司系統內部的通訊軟件收集了公司所有員工的聯系方式(那個公司很大,員工人數特別多,所以總共收集了1萬多個),存在一個文件上,但是沒有出售。
后來這個事情被公司發現,移送公安。公安認為構成了侵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當事人覺得自己很冤枉,表示收集這些信息是自己可能要離職,離職之后希望能保留前同事的信息,將來有個照應。而公安那邊的想法基本上就是:你需要1萬多個嗎?糊弄誰呢?你肯定是收集了打算去賣,但還沒來得及賣掉。
這個情況,當時缺乏足夠明確的法條,律師也找不到之前的相關判決能夠參考。總而言之,就是公安機關認為他構成犯這個罪,檢察機關也認為他構成犯這個罪,但是法院會不會判他有罪,得兩說。
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建議當事人在如實陳述案情的同時,表達自己愿意認罪的態度。這樣,當事人的態度在公權力機關的眼里就屬于認罪態度良好,可以考慮從寬。
而與此同時,律師卻在法庭開庭的時候,按照自己對案件性質的判斷,做無罪辯護。
這樣,一方面律師也陳述了這個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供法官參考。如果法官采納,當然就構成不構成犯罪,無罪釋放,上上大吉,皆大歡喜。如果法官不采納,那么至少在公檢法看來,當事人的認罪態度是比較良好的,可以從輕判決。
所以,建議當事人認罪,在當時這個情況下,其實是一個最優的選項。
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律師這么做極有可能是在為你爭取判處緩刑的條件,從他的角度來說是為你好。如果你不贊同律師的行為,建議你從以下三方面來分析后再作決定。
也許你認為自己沒有犯法,但對于是否犯法不是由你說了算,它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有很多犯罪的人都不認為自己有罪。我曾判過一個搶劫犯,法庭上他理直氣壯地說自己雖然持刀搶了別人的錢,但自己不是故意的,所以不構成犯罪。眾所周知,搶劫罪屬于故意犯罪,不存在過失。被告人認為自己不是故意,實際上他是想表達自己不知道搶別人錢財是犯罪的,他無心去觸犯法律。但是,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那就是犯罪,不管你想不想。
所以,你認為你不是犯法,很可能只是“你以為”,而律師根據法律的規定,認定你是構成了犯罪的。
如果律師認為你構成了犯罪,他的職責所在就是力爭讓法院對你從輕量刑。
在各種刑期中,除了罕見的“免予刑事處罰”不談,最輕的就是管制、單處罰金,不過它們的適用條件有嚴格規定,有的罪名,法律就不允許判處管制和單處罰金,法官也很少適用這兩種刑期。有時候,即使是可以判處管制或緩刑,法官一般都會選擇判處緩刑,這是通常的作法,就像我們在辦公室一般都是喝茶水,盡管也可以喝飲料。
所以,律師會根據自己的經驗來判斷,選擇有較大概率的刑期來確保自己當事人的利益,他決不會冒險去押在免予處罰、管制、單處罰金這些并不多見的刑期上,雖然這些刑期都很低,但風險太大,幾乎沒有勝算。
那么,剩下的最輕的就是緩刑了。它被適用得最多,拘役可以宣告緩刑,三年(含)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可以宣告緩刑。但它的適用條件也很明確,必須是“有悔罪表現”,司法實踐中,對這句話的理解就是:要認罪!只有認罪了才有可能悔罪,才可以放在社會上改造;如果拒不認罪,又怎么可能悔罪呢?法律認為你犯罪了,你卻始終不認為你這是犯罪行為,又怎么能保證把你放在社會上改造而不再危害社會呢?因此,對于拒不認罪的就只能判處實刑關押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律師團隊正式發表聲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律師團隊正式發表聲明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