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介紹:
騙取出境證件罪的主體成分是主體是一般主體。它可以由單位和個人組成。所謂個人,是指具有刑事責任年齡和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罪的規定處罰。
1、對象要求
我提醒大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對出境證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正常管理秩序。
該犯罪的對象僅限于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護照是指主權國家發給本國公民出入境、居留和出國旅行的合法身份和國籍證明。簽證是主權國家允許外國人出入境或通過該國邊境的許可證。護照、簽證都是允許出入境的證件,但作為本罪的客體,僅指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境證件和允許出境的出境證明。
2、客觀要求
該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出國考察、旅游觀光等名義,采用詐騙手段,從境外取得護照、簽證等出國所需的出境證件。國家主管機關,行為人將偽造的出境證件交給組織他人非法越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動。
3.主要內容
本罪的主體要件可以由一般主體、單位和個人構成。所謂個人,是指具有刑事責任年齡和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罪的規定處罰。
4、主觀因素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利用其組織非法跨境犯罪,故意詐騙他人取得出境證件。本罪的成立不需要以營利為目的。
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是組織他人利用其非法越境。如果行為人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不是組織他人利用其非法出境,則不構成本罪。
無論行為人是否實際利用偽造的出境證件組織他人非法越境,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組織他人非法越境的目的,就構成本罪。但如果行為人并未利用偽造的出境證件組織他人非法越境,則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此目的。
1.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形式詐騙為名,騙取護照、通行證、旅行證件、海員證、簽證等出境證件,為他人偷越國國使用,應立案調查
二、騙取出境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為重大案件:
騙取出境證件5份以上19份以下的;
為犯罪分子騙取出境證件的;
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騙取出境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騙取出境證件20份以上的;
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的;
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1、騙取出境證件的行為,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犯此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等名義,采用詐騙手段騙取護照、簽證等證件,并利用這些證件進行犯罪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9條
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詐騙名義,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組織他人非法越境的,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