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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律師團隊批量案件審理意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律師團隊批量案件審理意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首先,您可以考慮與律師交流并解決問題。如果您認為律師的行為不當,可以向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協會投訴。
如果您的律師涉嫌犯罪或違法行為,您可以向當地的相關部門報案或與警方聯系。同時,您可以尋求其他律師的意見和幫助,確保您的權益得到保護。
處理方式
如有確切的證據證明,針對惡意串通行為你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維權:
1、到你所在城市律師協會或者司法局投訴。可以是口頭的投訴,但最好使用書面的材料。
2、可以直接到你本人所在地法院起訴二人侵權行為。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律師法》
第四十九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
這要區別看。
如果案情簡單,事實爭議不大,法律適用清楚,一般法院庭審一次就夠了,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主要涉及的是賠償金額問題,賠償金額方面法官一般都會按照法律規定標準給你計算好,這個時候去委托律師,也不參加庭審,最多給你寫份代理詞,其實意義不大。
如果案情復雜,爭議較大,很可能還要開庭,或者還有幾個專業屬于法律問題需要理清,那有必要請律師。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律師的時間節點盡量越早越好,從民事糾紛角度來講,甚至于,大糾紛尚未發生,雙方還處于友好狀態時,讓律師介入,提供專業性意見,可以避免很多法律糾紛發生。
律師該不該接明知是敗訴的案子?本人認為該接,因為打官司輸贏的關建,是要看有沒有充足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那么明知是贏的官司都會輸。其次打官司好比打牌一樣,一把好牌拿給一個技術差,沒有經驗的人去打,牌在好也會被他打輸的。所以打官司只要你找到一個法津精通,又有多年的律師經驗的人去幫你打,也許會反敗為勝。還有再不知對方出牌的情況下,也有可能反敗為勝。所以該接明知敗訴的案子。
律師注重自己的口碑,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對的。,案子的博弈要看對手的布局,沒有到最后,不要放棄。也許,這是弱者需要支援,也是人性美的展示,同時也是維護法律的正義。人性比口碑重要,道德比金錢重要。
我是法眼掃描,執業28年的老律師,來回答這個問題。
律師該不該接明知敗訴的案件呢?該!!
一個案件明知敗訴要不要代理,那就是說這個案件還沒有經過法院審理,沒有經過法院判決呢!這里所謂的“明知案件敗訴”也就是當事人和律師的初步判斷了。
這樣的案件種類也是比較多的,比如:銀行信用卡逾期還款案件,借款糾紛案件,拖欠工資案件,以及一些交通肇事案件等。
對的,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敗訴的,但敗訴的標準如何認定?
比如,借款糾紛案件,原告起訴的時候,要求歸還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滯納金、律師費等,被告方請律師后,法院沒有支持原告方的律師費、滯納金、罰息,那這種情況下,這個案件算敗訴嗎?大部分律師認為是贏了。
因為還錢是必須的,但一些附加的要求在被告律師的努力下,讓法院駁回了,應該說被告方挽回了一部分損失的,所以不能說這個案件就敗訴了。
法眼掃描去年代理的一個案件,是一個買車糾紛案件,兩家都是國企,賬目都很清楚。
但去年,賣車的這家國企改制成了一家民企,發現有一筆70多萬的賣車款都5年了沒有收回來,就將買車的這家國企告到了法院。
按說這也是“明知敗訴的案件”吧,但法眼掃描發現原告方起訴的時候已經超過了訴訟給時效,就提出了訴訟時效的抗辯,原告方開庭的時候,說:我們每年都會向被告打電話催要的,畢竟70多萬元也不是小數目,我們咋可能不催要呢?但就是拿不出催要的證據。
其實這個問題的核心,是明知敗訴,還要不要積極爭取。
我認為是應該的。
以實例說明這個問題。
某甲交通肇事致某乙死亡,交警定某甲承擔全部責任。估計賠償數額一百二十萬左右。
這種情況下還需不需要積極爭取呢,要不要請律師呢?律師接不接呢?
1、很顯然,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全責,符合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賠償、判刑是板上釘釘的事情,要想不用賠償不用判刑,甚至于還想對方反過來賠自己,根本不可能。
2、即便是這樣,請一個靠譜的律師,在各個環節積極爭取,仍然是很有必要的。
如果工作到家,至少可以達到如下目標:
a、積極賠償,獲得對方刑事諒解,爭取從輕判處緩刑。
b、認真核算對方的損失情況,看能否核減一些,例如,本來對方自己估計賠償120萬,但是經過仔細計算,發現對方的計算并不準確,實際賠償的數額也就102萬左右。
律師事務所接到法院開庭通知后,有義務通知自己當事人。律師事務所經自己當事人授權,還可以向社會公開開庭信息,沒有義務通知對方當事人。
認為我回答的有道理,請給我點個贊,歡迎評論互動,請大家關注我的頭條條。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傳票由人民法院簽發,通常適用于傳喚當事人,并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受傳喚人。
受傳喚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傳喚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入簽收。
所以需要明確一點:這個傳票所涉及的案件中有無委托律師?是否由受托律師所在的律所交給你的?
如果不是,那很顯然我估計應當是你在外有債務糾紛,然后債權人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以律所名義向你發送的虛假消息,此類信息不用理會。
律師事務所和當事人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律師事務所在當事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處理法律事務。代為出庭應訴、接受法律文書是基本授權事項之一,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會將案件情況及時和當事人溝通,包括開庭時間等。除了一些必須當事人親自出庭的案件外,開庭前律師一般都會征求當事人意見問其是否親自出庭,并就出庭或不出庭的利弊向當事人說明,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是否參與庭審。這不是什么權力只是工作的內容而已。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律師團隊批量案件審理意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律師團隊批量案件審理意見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