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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加入,又稱并債承擔,是指原債務人尚未脫離原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原債務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網友咨詢:
第三方簽署還款承諾,是“債務參與”還是“債務擔保”?
律師答復:
認定第三人承擔債務是否構成擔保或者債務追加,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第三方表示提供擔保的,應當視為擔保;債務連帶要求第三人有明確的連帶意愿。如果第三人對其承諾承擔的債務有明確的履約期限和債務范圍,則債權人對第三人享有獨立的債權。該承諾是一份獨立的合同,應視為債務加入。當事人意圖不明確時,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當事人情況、身份等因素綜合判斷。沒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有明確共同承擔債務意圖的,不應認定為參與債務。
律師補充道:
債務增加的組成部分主要包括:
1、原債權債務關系有效存在;
2、債務人未解除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債務后,原債務人仍應當在原債務范圍內承擔履約義務。不因第三人連帶債務而免除其履約義務;
3.應通知債權人。第三人加入債務雖無需征得債權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表明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的,未通知債權人的,債權人應當承擔責任。債權人無效,同時債權人作為權利人可以拒絕第三人的債務連帶行為;
4、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同意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承擔連帶債務,而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愿意承擔債務的,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在債務范圍內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