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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離婚的流程如下:
1、當事人積極收集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并據此起草起訴狀;
2、當事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證件、結婚證、起訴狀;
3、法院依法決定受理案件;
4、法院開庭審理時,首先需要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則繼續審理;
5、裁判員。判決離婚的唯一依據是“雙方關系確實破裂”。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配偶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賣淫、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