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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探析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氯仿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制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嚴重的,
構成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毒品罪。
制毒物品除《刑法》第350條所列的三種物品外,還包括其他可能用于制毒的原料和成分。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第二類和第三類是可用于制造藥物的化學制劑。
第一種
1.1-苯基-2-丙酮
2.3,4-亞甲二氧基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黃樟素
5.黃樟油
6.異黃樟素
7.n-乙酰鄰氨基苯甲酸
8.鄰氨基苯甲酸
9.麥角酸*
10.麥角胺*
11.麥角堿*
12.麻黃堿、偽麻黃堿、外消旋麻黃堿、去甲麻黃堿、甲基麻黃堿、麻黃提取物、麻黃提取物粉末和其他麻黃堿類物質*
第二種
1.苯乙酸
2.乙酸酐
3.氯仿
4.醚
5.哌啶
第三類
1.甲苯
2.丙酮
3.甲乙酮
4.高錳酸鉀
5.硫酸
6.鹽酸
描述:
1.第一類和第二類物質中可能含有的鹽類也受到控制。
2.標有*的品種為第一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包括原料藥及其單方制劑。
非法生產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加工、提煉、制造藥品的行為。
非法交易是指購買或出售的行為。根據2009年6月23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制毒案件意見》)規定,有下列違反國家規定行為之一的,視為非法經營藥品:
(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的;
(二)超出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和數量范圍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的;
(三)使用他人或者偽造、變造、無效的許可證明、備案證明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的;
(四)經營單位違反規定向無購買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或者明知購買者使用他人或者偽造、變造、無效的購買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而向其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毒品罪中的運輸與運輸毒品罪中的運輸含義相同。
以生產、加工、提煉等方式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為目的,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不同目的,
分別以制造毒品的預備行為、走私毒品的預備行為和非法買賣毒品的預備行為處罰。
本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生產、買賣、運輸、走私毒品。根據《制毒案件意見》的規定,走私或者非法買賣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易制毒化學品已被查獲的。
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經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明知”制造毒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交易,但有證據證明其明顯上當受騙的除外:
1、改變產品形狀、包裝或者使用虛假標簽、商標等產品標志;
2.以藏匿、夾帶或者其他隱蔽方式運輸、攜帶易制毒化學品逃避檢查的;
3.拒絕檢查或者在檢查時棄貨逃跑的;
4.謊報、隱瞞或者偽裝逃避海關和邊防檢查的;
5.選擇沒有海關或邊境檢查站的路段繞行出入境;
6.以虛假身份和地址辦理托運、郵寄手續;
7、以其他手段隱瞞真相,逃避對易制毒化學品依法監管的。
本罪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
此罪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
根據《制毒案件意見》關于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的規定:
(一)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制毒物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屬于“情節較重”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2、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堿)、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羥亞胺及其鹽類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3、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4、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一千五百千克;
5、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四百千克以上不滿四千千克;
6、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或者走私制毒物品,達到或者超過前款所列最高數量標準的,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的”,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達到數量標準,且具有一次組織五人以上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
應認定為“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