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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根據《民法典》規定,解除錯誤合同的,應當在發生解除合同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或者當事人同意解除合同。合同撤銷的法律后果應當是合同不再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中錯誤合同的撤銷,是指合同可以撤銷時,合同當事人可以在解除權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因重大誤解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當事人以詐騙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詐騙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起訴。仲裁機構被撤銷。
1、合同無效、合同撤銷的追溯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無效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該法律規定,無效合同和撤銷合同的后果將追溯到合同訂立時。
2、合同部分無效的后果。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是我國民法民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則之一。
3、合同無效、撤銷后的財產責任。法律快訊提醒,當合同當事人已經支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合同無效或者撤銷時,必然涉及財產責任的承擔。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可撤銷合同的解除期限為一年,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有重大誤會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的理由;
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當事人知道撤銷理由后,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放棄撤銷權的。
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當事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