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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吸收輕罪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重罪吸收輕罪是指在重罪和輕罪中準確確定法定刑,然后只判處法定刑最重的幾個犯罪中的一個,而不判處法定刑較輕的其他犯罪。簡言之,
只是按照數罪中最嚴重的一罪的法定刑來判處,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從重處罰。吸收刑又稱以重刑吸收輕刑,是指先對數罪定罪量刑,并以宣告刑準確確定各罪所判處刑罰的輕重。
選擇最重的刑罰作為應當執行的刑罰,其余較輕的刑罰予以吸收,不予執行。
吸收犯是牽連犯、吸收犯等犯罪形態中采用的一種定罪方法,通常涉及一罪與數罪的區分。因為重罪和輕罪吸收原則,只認定一個罪,而不是數罪。因此,吸收犯不是數罪并罰的原則。
作為數罪并罰的原則,只能是吸收刑,即在數罪定罪量刑的基礎上,重刑吸收輕刑。重罪吸收輕罪是定罪和吸收犯罪的原則。因為輕罪被吸收了,所以只有一個罪名成立。
隨著輕罪被吸收,輕罪的懲罰當然也被吸收。重刑吸收輕刑是量刑原則,確切地說是數罪并罰原則。吸收刑的前提是有數罪并罰。雖然刑罰已被吸收,但其罪行仍然存在。因此,雖然重罪吸收了輕罪,重刑吸收了輕刑,但很容易混淆。
應嚴格區分兩者,特別是吸收犯不應作為數罪并罰吸收原則的內容。吸收原則作為數罪并罰原則,僅在一人犯數罪時執行最重的刑罰,從而將數罪與一罪混為一談,有違罪刑均衡原則。
因此,很少有國家簡單地采用吸收原則。
在《刑法》中,以下情況適用于吸收原理:
1.判決宣告的幾個主刑中有幾個死刑或者最重的刑是死刑的,采取吸收原則只執行一個死刑,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則只執行一個無期徒刑,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無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3.還有一種情況,即吸收原則也存在于附加刑中。即判處數罪并罰沒收全部財產時;或者判處沒收全部財產并同時并處罰金,只執行一次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