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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與小強于2017年6月登記結婚,2020年10月,兩人同意離婚,并簽訂協議書《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了子女撫養費、財產分割、債權及債務處理等內容。關于債務清償特別協議:雙方有連帶債務,女方承擔5萬元清償給男方,男方承擔余。
2021年3月,兩人再婚。2022年,他們再次離婚,并簽署了第二份協議《離婚協議書》。協議中子女撫養費和財產分割部分的內容與第一份協議《離婚協議書》完全一致。債權債務清償部分規定,婚前各自名下的債務由本人承擔。各負其責。
兩人再次離婚后,小強將小華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第一份離婚協議書規定的5萬元債務。法院支持了小強的訴訟請求,判令小華償還債務5萬元。
律師分析:離婚后再婚,第一份離婚協議書有效。離婚協議書在離婚登記后生效。即使當事人再婚,當時的離婚協議仍然有效。
夫妻再婚后,原離婚協議書的效力應從個人生活和財產兩個方面進行分析。一方面,原離婚協議中涉及子女撫養費的條款因再婚而不再存在,協議目的也不復存在,自然無效;但另一方面,涉及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處理的規定并不會因當事人再婚而失效。
從法律角度看,再婚相當于締結新婚姻,其效力是從再婚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上次離婚之日起計算。因此,雙方第二次結婚并不一定使第一次離婚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