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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老師:張父親希望張夫婦生二胎,但張夫婦因為生活壓力大而拒絕生孩子。張的父親隨后將這對夫婦趕出了他們共同建造并居住的房子。張某無處居住,將父親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財產。張夫婦的生育權是否受法律保護?答:首先,從法律角度來看,我國法律和政策確認并保護公民的生育權。生育權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權之一。它是法律賦予全體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屬于人格權的范疇。因此,夫妻雙方享有的生育權具有排他性,其受益權由夫妻雙方共同支配和享有。它們是絕對的權利。對于世俗權利,義務人是權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因此,即使是配偶雙方的近親,也無權干涉或侵犯其生育權。然而,婚姻家庭的法律關系在實踐中卻具有特殊性。在這種情況下,生育權與財產權相互作用,直接影響家庭紐帶的維系、和諧共處以及家庭成員的財產權。因此,本案審理過程中以調解為主,將生育權與財產權分開,只處理財產權,從而保護了張某夫婦的生育權。其次,家庭矛盾引發的訴訟糾紛需要家庭成員在法庭外進行大量溝通才能解決。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不僅要考慮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會效果。要兼顧社會國情、輿論、倫理道德等因素,努力達到促進和諧、弘揚德性的效果。造成此案的原因,一方面是兩代人觀念不同,另一方面是張某父母缺乏法律意識,不明白兒子兒媳的生育權不允許別人來干涉。他們將自我意識強加給年輕一代,缺乏邊界意識。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不能被年輕一代所理解。應該把它作為失敗的教訓,供人們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