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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律師團隊內部風險防控方案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律師團隊內部風險防控方案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應當按規定設立事業發展、執業風險、社會保障和培訓等項基金。
但各地提取的規定可能不一樣。
《北京市個人律師事務所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規定:個人律師事務所應當按規定設立事業發展、執業風險、培訓等項基金。
執業風險基金包括執業風險準備金和執業風險保證金。
執業風險保證金按律師事務所每年業務總收入的5%計提。
執業風險基金總額達到人民幣60萬元,可以不再提取執業風險保證金。
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后委托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
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一旦執行到位,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
它分為部分風險代理和全風險代理
部分風險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律師費用后,再根據結果按比例支付律師費,此比例低于上述全風險代理。
全部風險代理: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與律師協商確定,一般根據案件結果按比例收費,一般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30%。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風險代理要不要收基本代理費,法律是沒有規定的,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您說的好像不是風險代理。風險代理一般是前期給小頭,執行回來付大頭;或者是前期不付費,后期付全款。先行一次性按執行總額支付40%的費用,不就是一次收費嗎?跟風險代理沒啥關系!建議詢問律師工作量,不一定是律師啥都沒干,也可能是律師交過申請也聯系過執行法官,法院執行程序問清楚,你確認無誤跟法院沒有關系,就是律師的態度問題,可以讓他給個說法
風險代理意思就是,代理案件前期律師不收律師費,等收回來錢再收費,收回來多少錢就算多少費用。比如收回100萬,那么他就收40萬,一分錢沒收回,他就不收費。因為這種案子風險很大,有收不回律師費的可能,所以就叫風險代理。
不過他這個收費太高了,最多不能超過標的額的30%,他這樣收費是違規的。
這個律師不作為,說明他覺得你這個案子比較棘手,老賴的財產線索不太好找,執行難度很大,所以他就可能將你的案子束之高閣,置之不理了。
另外,執行法官都是很難聯系到的,因為他們很忙!你最多可以聯系到他們的助理。不過他讓你去聯系也是沒有道理的,因為既然你委托他了,就得他去做這個工作,而不是推給你。
如果你不想找這個律師代理案件了,你完全可以跟他解除委托,另尋他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律師團隊內部風險防控方案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律師團隊內部風險防控方案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