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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真的一無所有,那他真的無能為力,但是他真的一無所有嗎?
我從事法律實踐10多年了,我就來說說這個問題。
一、落實困難確實是我們當前面臨的重大現實問題。
雖然前兩年經過三年的努力,基本解決了實施難點,但充其量也只能算是基本解決。
徹底解決實施困難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從現實來看,實際執行完成率可能只有20%左右。
2、剩余案件中近80%無法全部執行,有的只執行了部分錢,有的連一分錢都沒有退回。
至于后者,其實更加困難。對于申請人來說,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經過漫長的審理過程,有的甚至經歷了一審、二審兩個程序,合法權益最終得到確認,卻成了一張白紙。事實上,我一分錢也沒有拿到,這真是令人煩惱。
3、如果實際執行不到位,有兩種可能:
一種可能是被執行人確實沒有錢,或者赤貧,或者負債累累,確實沒有賠償能力。
但還有一種可能,就是被執行人只是聲稱自己沒有能力,實際上卻隱藏、轉移了自己的財產。說白了就是有錢不給。這就成了我們常說的“老壞人”?!薄?/p>
4、法院進入執行階段后,基本程序是首先通過“總行到總行”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包括銀行存款、微信支付寶里的錢、房產房產、車輛、財務管理等
如果能查詢,當然可以執行,但如果不能查詢,也可以通過被執行人的財產申報找到線索。如果這些情況都不行,那就要看申請執行人能否提供有關財產的線索。
五、終止本執行程序,無需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法院找不到被執行人可以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又不能提供的,可以依職權終止執行。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經財產調查,沒有發現適合執行的財產的,經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者執行人組成的合議庭確認后,可以終止執行程序。法院并經總統批準。
6.當然,案件最終和解后并沒有結束。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線索的,可以恢復執行。
包括被執行人是否有新工作、退休后養老金的發放等,都可以執行。
另外,如果被執行人名下有房子,由于是唯一的房子,執行起來也比較困難。不過,一旦他死了,財產就可以評估、拍賣,財產可以先用來償還債務,剩下的就可以用來繼承。
另外,如果傷害屬于人身傷害,符合司法救濟條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