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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答辯書可以參考以下格式:
仲裁答辯書
(供雇主使用,僅供參考)
被申請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職務:……,聯系方式:……。
授權代理人:,……。
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號案件(注明仲裁案號)仲裁請求,答辯如下:
……(寫出答辯意見,并在答辯中就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提出自己的主張以及據此提出的事實和理由。)
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地址:……(注明駁回仲裁申請人仲裁請求所依據的相關證據)
真摯地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附:本答辯書副本份(根據仲裁申請人數而定)
被投訴人(加蓋公章或簽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