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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取保候審。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2.決定取保候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后,無論同意還是不同意,都應當在七日內作出答復。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報告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院長。經人民法院批準,發給《取保候審決定書》、《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
3.實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要求其簽名或者蓋章,并告知其取保候審期間必須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滿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返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通知擔保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取保候審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中斷。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刑事責任或者案件已經解決的,原決定機關應當作出撤銷的決定。取保候審并通知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刑法》第292條規定,聚眾斗毆,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集打架者;
2、人數眾多、聚集打架、規模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4.收集武器進行戰斗。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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