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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年后彩禮能否退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符合以下三種情況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
3、婚前付款,給付款人生活造成困難的。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雙方已具有合法婚姻關系,但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第1042條
禁止包辦婚姻、買買婚姻以及其他干擾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產。
禁止重婚。已婚人士禁止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2、結婚滿一年、離婚后彩禮需要返還給丈夫嗎?
離婚時彩禮是否退還,不在于婚姻存續多久,而在于是否存在退還彩禮的法律情形。離婚時需要退還彩禮的法律情形包括:雙方已登記結婚但不住在一起;彩禮是婚前付的,男方生活困難。
因此,結婚一年后如果存在上述情況,男方要求彩禮需要返還;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無論婚姻存續時間長短,彩禮都不需要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5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海關規定繳納的聘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同居;
婚前支付,給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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