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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標準
《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規定,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殘、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的,會造成傷害。虐待在押人員致殘的,聚眾“打砸搶”致殘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強迫他人的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處罰。這些法規是虛構的法規,而不是基于關注的法規。
(一)犯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方法造成重傷、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予處罰。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犯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自然人故意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基本報酬
1.因就醫、因誤工造成收入損失而產生的各種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貼、必要的營養費等。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為增加生活需要而發生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傷殘補償金、傷殘輔具費、家屬生活費等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第一條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家屬生活費、死亡賠償費、交通費等。受害人親屬因喪葬事宜而產生的費用。費用、住宿費、誤工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有權賠償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但如果構成刑事犯罪,則不予賠償精神損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