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借款的現象很常見。如果出現逾期還款,貸款人往往會要求公司對貸款承擔連帶責任。這樣的請求能得到支持嗎?
案件簡介
2018年11月27日,趙某光、胡某兵、王某黃向顧某平開具欠條,欠條稱:“顧某平借錢300萬元,每月利息一分錢。以實際到貨為準,貸款期限為一年。”借款人王某黃、胡某兵、趙某光簽字。
2021年4月20日,該貿易公司向顧某平開具欠條,內容稱:“今天我向顧某平借了人民幣20萬元,借款期限為10天,利息為每天600元,經計算,根據實際使用天數,逾期未付款的,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黃將承擔一切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借款人貿易公司王某黃在擔保人法定代表人處簽字并加蓋貿易公司公章。
2018年11月27日,顧某平通過其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戶分別向王某黃、趙某光、胡某兵賬戶轉賬100萬元,共計300萬元。隨后,王某黃、趙某光、胡某兵各向該貿易公司賬戶轉賬100萬元,共計300萬元。
該貿易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5日,2018年11月27日借款300萬元成立時,公司全體股東為王某黃、胡某兵、趙某光,并擔任總裁。分別是公司。總經理、董事長。
裁判分
法院認為:2018年11月27日第一筆貸款300萬元,貸款事實及還款期限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第一筆貸款適用當時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那時;第二筆貸款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2021年4月20日的一筆20萬元貸款,該貸款的事實及還款期限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故第二筆貸款適用《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
該案涉及欠條300萬元。王某、趙某、胡某以“借款人”身份親自簽署欠條,涉案貸款分別轉讓給王某、趙某、胡某。顧某平主張王某黃、趙某光、胡某兵個人支持300萬元貸款。
欠條稱,該貿易公司向顧某平借錢。欠條的簽字人是貿易公司。雖然沒有加蓋貿易公司公章,但該筆貸款是該貿易公司全體股東王某黃、趙某光、胡某兵所為。簽名;王某黃、趙某光、胡某兵借錢后立即將錢轉至該貿易公司賬戶,且所借物品全部實際用于該公司;貿易公司每月向顧某平支付利息,月利率為1%。直至2019年8月。這一事實可以證明該貿易公司也是顧某平貸款的實際使用者。
顧某平請求貿易公司、王某黃、趙某光、胡某兵共同償還顧某平貸款本金300萬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有事實、法律依據,應予準許。支持。
第二筆貸款20萬元,注明借款人是一家貿易公司,并加蓋了該公司公章。貿易公司也認可了該筆借款,故貿易公司與王某黃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顧某平自行提出將利率標準調整為年利率15.4%的要求。2021年4月20日至貸款償還日止的利息支付符合法律規定,得到支持。
判斷
綜上,法院判決貿易公司、王某黃、趙光、胡某兵須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顧某平借款300萬元本金及利息;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貿易公司須向顧某償還。某貸款本金為20萬元,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貸款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
案例分析
本案中,借款轉入王某黃、趙某光、胡某兵的個人賬戶后,王某黃、趙某光、胡某兵立即將錢轉至貿易公司賬戶,所有借用物品實際上都是用于貿易公司還每月向顧某平支付利息,直至2019年8月。雖然貿易公司沒有在欠條上蓋章,但仍負責還款。
因此,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自己的名義與貸款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時,企業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的關鍵在于借款資金的使用情況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