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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為了使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這些證據在庭審過程中必須經過對方當事人的質證,法庭確認屬實后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因此,在訴訟或準備訴訟時,正確認識如何出示證據非常重要。
網友咨詢:
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應由違約方承擔還是守約方承擔?
律師答復:
違約方。
違約方請求減少過高的違約金時,應當遵循“誰主張、舉證”的原則,違約方應當承擔證明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違約方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實質上是要求變更雙方約定。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的舉證責任應由違約方承擔。違約方未能提交證據證明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按照雙方約定確定違約金數額。
鑒于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最重要標準是違約損失,守約方因了解違約損失的事實和相關證據而具有較強的舉證能力。因此,違約方的舉證責任不可能是絕對的。守約方也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
律師補充道:
違約金數額的確定有兩種方式: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為準,或者以合同約定的損失賠償數額的計算結果為準。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對損失的理解不僅限于實際損失,還包括合同履行后所能獲得的利益。僅根據實際損失金額減少約定違約金,不符合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應當本著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考慮以下因素:
首先是違約方履行合同的情況。
二是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違約金的性質不應更具懲罰性,而應更具補償性。
三是守約方的預期收益和損失。
四是雙方主體身份。
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適當減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損失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因違反合同而產生的。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后也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