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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同詐騙罪是指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在上海,合同詐騙罪是50萬元,這是一個巨大的數額。
根據《刑法》第224條,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處以罰款或者單處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
(5)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關于本市辦理部分詐騙類犯罪案件具體數額標準的意見》
2.刑法第224條中的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財物價值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
合同詐騙財物價值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屬于“數額巨大”。
合同詐騙財物價值1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