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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規定死刑犯死后怎么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死刑執行完畢后,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處理下列事項:
及時審查死刑犯的遺書、筆錄。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族委托等的,應將遺書、筆錄交給家屬,并復印留存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部門;
通知罪犯家屬限期領取罪犯尸體;有火葬條件的,通知罪犯家屬領取骨灰。逾期不追繳的,人民法院將通知有關單位處理。被處決的罪犯尸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應當立卷;
外國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期限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對于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其家屬不服死刑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民政部關于利用死刑罪犯尸體或尸體器官的暫行規定》。可供使用的被處決罪犯的尸體或身體部位如下:
1、無人搬運遺體或者家屬拒絕搬運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將遺體移交醫療衛生單位使用的;
3、經家庭成員同意使用。
二、如何執行死刑?
死刑判決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立即執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發布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減刑。死刑。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犯罪分子有故意犯罪的,應當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現場監督。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看守所,采用槍決、注射的方式執行。
處決應當公開,而不應當向公眾展示。指揮執行的法官應當辨認罪犯,詢問其遺言或者信件,然后將其交給劊子手執行。執行前,發現可能存在錯誤的,應當中止執行,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死刑執行后,在場書記員應當書寫筆錄。執行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并通知罪犯家屬。
死刑的整個執行過程當然不會公開,國家會在執行后第一時間通知罪犯家屬。一般情況下,家屬會收集罪犯的尸體或骨灰。同時,這些國家的司法部門也有權審查死囚的遺書和遺言。審查后,如無特殊問題,將直接移交給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