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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書中法律關系
(一)主題、客體、內容
1.2書中唯一的一篇()
(1)自發出之日起生效(中標合同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
(二)知情者有義務出庭作證。
1.3“停止”還是“不停止”?()
(一)暫停:暫停招標活動,直至招標投訴得到答復;
(二)不間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行為不會中止,但法律或者行政機關禁止的除外。
1.4書中有2個“自動”()
(一)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
(二)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竣工(交付)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交付)驗收報告后90日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1.5書中有兩項“法定連帶”責任()
(一)聯合體投標各成員單位的對外責任;(二)總分包商法律責任三句話。
1.6書中有兩個“三同時”
(一)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法律體系;(二)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三同時行。
1.72書中“105%”
(一)減征環境保護稅的情形——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
(二)現場檢查——施工單位負責人必須定期帶隊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項目負責人每月的生產時間不應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
1.8書中3個“黑名單”
(一)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三)老賴“黑名單”。
1.9書中存在三個“同等法律效力”
(一)數據電文形式的招標活動與紙質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雙方當事人簽署的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部門規章與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管轄范圍內執行。
1.10書中共有三個“標識”
(一)視為分包;(二)屬于工傷的;(三)構成串通投標行為的。
1.11書中的三個“秘密”
(1)底標: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底標:底標必須保密;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予以公告。
(2)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予以保密,直至中標結果確定;
(3)仲裁的特點之一:保密性。
1.12書中共有三個“實用合同”()
(1)存款合同(您只需關注存款合同),(2)托管合同,(3)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
1.13書中共有三個“最終期限”()
(一)一審普通程序終結期限:6+6+N;
(二)一審簡易程序終結期限:3個月:
(三)二審程序終結期限:3個月或30日(判決為3個月:裁定為30日)。
1.14書中三大“三角法律關系結構圖”()
(一)代理法律關系;(二)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三)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1.15書中四大“計算問題”()
(一)經濟補償金計算:(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1年1個月)
(2)加班工資的計算(工作日150%,周末200%,法定節假日300%):
(三)押金及違約金選擇適用的計算:(注意押金上限為20%)
(四)評標委員會組成比例的計算。(2/3,四舍五入為整數)
1.16書中4個“善意的第三人”
(一)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成立。當事人請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動物產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船舶、飛機、機動車輛等財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當事人以下列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成立。未經登記,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四)明顯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于行為人的某些行為,造成善意第三人認為其有代理權的表象。代理行為,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
1.17書中4個“第一”
(一)法人作品首次發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有,發表權的保護期限,使用并獲得報酬的期限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的第50年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將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首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企業可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企業首次申請資質或者申請追加項目時,應當申請最低級別資質。
(三)一審(訴訟):——當事人已達成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未表明有仲裁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對方當事人在第一次開庭審理前提出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訴訟,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四)首次開庭(仲裁):——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第一次開庭前提交。如果在第一次聽證會后知道回避的原因,可以在最后一次聽證會結束之前提出。
1.18書中五個主要“項目范圍”
(一)不需要施工許可證的適用范圍;
(二)招標項目范圍;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適用范圍;
(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范圍;
(五)需要編制專項安全施工計劃的工程范圍。
1.19書中五大證書()
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建造師資格注冊證書。
1.20書中5大標準()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1.21本書的五個主要“組成部分”
(一)評標委員會的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5人,技術、經濟等專家2/3)
(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成(職工代表雇主代表工會代表)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
(四)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工會,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參加調查核查。)
(五)仲裁庭的組成(合議仲裁庭獨任仲裁庭)
1.22建設單位五大主體安全責任()
1.23書中5個主要副詞:共同一起統一,每個單獨
1.24書中6大“金子”()
(1)保證金(X20%);
(二)違約金;
(3)投標保證金(X2%且X80萬);
(4)履約保證金(X10%);
(5)質量保證金(X3%);
(六)名農名工工資押金(1%~3%)
鼓勵銀行擔保。
1.25書中6大“條件”
(一)法人應當具備的法律條件;
(二)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三)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條件;
(五)法定竣工驗收條件;
(六)起訴條件。
1.26書中6個“概念比較”
(一)因侵權、違約而產生的債務;
(二)實際交割、簡易交割、變更占有、指示交割、模擬交割;
(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四)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
(五)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六)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1.27書中7大“書面/口頭”要素()
1.28書中7大“類別/類別”
(一)法人的分類;
(2)代理人類型;
(三)產權種類;
(四)勞動合同類型;
(五)工程建設標準分類;
(六)證據類型;
(七)時效期限的類型。
1.29書中7大“不等于”()
(1)質量保修期法定最短保修期
(2)第二個旁邊
(3)項目經理項目管理部門
(4)繼續履行終止合同
(5)支付違約金雙倍押金
(6)確認合同無效支付違約金
(7)缺陷責任期質量保證期
1.30書中8大“報告”
(1)名詞——報告:開工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現場檢測報告。
(2)動詞——報告:
取得施工許可證并開工后的停工報告,時間要求:自停工之日起1個月內;
對于施工現場發現文物的舉報,我們將在24小時內趕赴施工現場,并在7天內提供處理意見。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并補發的,申請人應當通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信息。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的報告和補充報告義務。
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的報告。
1.31書中的12大“稅”()
(一)企業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
(三)增值稅;
(四)環境保護稅;
(五)城市維護建設稅;
(六)教育費附加;
(七)城鎮土地使用稅;
(八)房產稅;
(九)車船稅;
(十)印花稅;
(十一)車輛購置稅;
(十二)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