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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離婚欺騙就是假離婚。現實中,假離婚的現象越來越多。許多夫妻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為自己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選擇假離婚。那么離婚時如何認定出軌呢?下面小編就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欺騙離婚,即假離婚。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并無真正離婚意愿,而是因雙方合謀或受對方欺騙而表達離婚意愿的行為。一般來說,假離婚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串謀離婚,二是詐騙離婚。
串通離婚是指婚姻雙方為了各自的共同目的,相互串通暫時離婚,達到目的后又再婚的離婚行為。共謀離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雙方當事人無真實離婚意愿,不符合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條件。(2)雙方以離婚作為達到共同或各自目的的手段。例如,為了避免計劃生育,多生孩子;避免債務;享受國家合租或購房優惠政策;雙方惡意串通離婚,共同詐騙、隱瞞事實,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違反法律。(4)串通離婚一般是暫時的。預期目的達到后,雙方通常會按照約定再婚。然而,也有一些人作弊,把事情變成了現實。離婚后,他們無視原來的約定,不愿意再婚或與他人再婚,容易引發糾紛。
詐騙離婚是指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真實目的,采用詐騙手段,許諾對方先離婚,然后再結婚,欺騙對方同意暫時離婚。詐騙離婚具有以下特點:這種離婚是詐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被詐騙方沒有離婚的真實意圖。對方同意離婚是基于對方偽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如果他知道真相,他不會表示同意離婚。詐騙方的目的是欺騙對方同意離婚,以達到真正的離婚目的。因此,他無意再婚,但受騙方期望在目的達到后再婚。受騙方既是受害人,又與詐騙方共同詐騙婚姻登記機關的。
假離婚在登記離婚程序和訴訟離婚程序中都可能發生。前者是假離婚登記,后者是假離婚調解協議。但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都是這樣。
1、“假離婚”后,一方如不同意復婚的,財產分割部分也不能反悔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我國法律中不存在“假離婚”這一說法。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二是協議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另一種是訴訟離婚,按照法定程序到法院辦理。婚姻關系一旦依法解除,就具有與真正離婚同等的法律效力。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對財產分割問題后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由于雙方同意取得“假離婚”,通常是自愿的,不存在脅迫。雙方都應該清楚財產分割的后果以及對方可能不同意再婚的風險。因此,財產分割協議本身并不存在欺詐行為。綜上,法院不會撤銷雙方在假離婚過程中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
2、假離婚時協議歸于一方的財產,復婚后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為了取得房產證而假離婚,則取得房產證后,兩人再婚后,協議離婚時屬于一方的財產全部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再由夫妻共同擁有。財產。同樣,即使配偶另一方起訴法院要求撤銷此前的財產分割協議,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
3、復婚后,一方購買的房產歸屬,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夫妻再婚,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購買第二套房子,則該房產歸誰所有,取決于領取房產證的時間和繳納房款的時間。一般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再婚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歸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人所有。
再婚后,如果共同償還貸款,權利也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但必須補償另一方
4、雙方約定的“假離婚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雖然有的當事人在協商假離婚時會簽署一份“假離婚協議書”,說明雙方是假離婚,但離婚時購買的房產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這樣的協議,就無法避免法律風險,因為該協議本身將被視為無效,無法對任何一方產生約束力。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的,并且已經解決了與孩子和財產有關的問題。在適當的時候,將會簽發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內地居民申請離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文件及證明材料:本人戶口簿及身份證本人結婚證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和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構應當審查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明及證明材料,并查詢有關情況。如果雙方確實自愿離婚,并已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等問題作出安排,協商一致解決的,應當當場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以上是為您收集的如何識別離婚詐騙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離婚詐騙包括串通離婚和詐騙離婚兩種情況。假離婚在登記離婚訴訟和訴訟離婚訴訟中都可能發生。前者是假離婚登記,后者是假離婚調解協議。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或未解答的疑問,歡迎您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