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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司法規(guī)則是;"先押后審",對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刑期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不會辦理取保后審,案件承辦機關或承辦人均會考慮取保的風險。
除非屬于法律規(guī)定不具有羈押承受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我國未實行“先審后押”的司法制度。
謝邀!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的一種強制措施。
其中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除了上述規(guī)定外,地方各司法機關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對取保候審也有一些內部指導意見或慣用流程,比如當事人存在串供、報復、逃逸等可能的,或影響正常偵查、起訴可能性的,也可能被列入不能取保的范疇。
既然法律沒有規(guī)定對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禁止取保候審,所以,理論上也是可行的。但因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員都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重罪,取保候審也應當十分慎重,所以,取保候審幾率很小。
謝謝悟空邀請,這種情況一般是不可以的。
我們先來看一下常見罪名中,有可能判處10年以上的都是什么情況。
故意殺人罪,一般是判10年以上、無期直至死刑;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判10年以上、無期直至死刑;強奸婦女多人、輪奸或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判10年以上、無期直至死刑;入戶搶劫、搶劫銀行、搶劫數(shù)額巨大或致人重傷死亡的,判10年以上、無期直至死刑;另外,搶奪30萬、盜竊40萬、詐騙50萬、合同詐騙150萬,都有可能判到10年以上。由以上例子,我們可以看出這些犯罪行為的惡劣程度,這樣的案子,即使是一個不懂法的人,也絕對會說“不能輕饒了他”,因此說,對這樣案子的嫌疑人如果不捕、取保,首先從人們感情的角度講,就是不能接受的。
法律上,對于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取保候審是怎樣規(guī)定的?
按照我國《刑訴法》的規(guī)定,對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只有在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時候,才可以不予羈押,以取保、直訴的方式進行訴訟。但是,對于已經都判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司法機關通常會認定其人身危險性、社會危險性是相當嚴重的,如果對他們不捕直訴、取保候審,不予羈押,那么,畏罪逃匿了怎么辦?串供怎么辦?自殺怎么辦?繼續(xù)作案危害社會怎么辦?這些都是現(xiàn)實存在的問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認定其“具有社會危險性”而予以逮捕,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那么,對于有嚴重疾病的或懷孕哺乳嬰兒的婦女怎么辦?
同樣,我國《刑訴法》規(guī)定,對患有嚴重疾病或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仍然是要求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才能取保候審。經評估對于那些有社會危險性的,依然是不適宜取保的,但出于維護嫌疑人合法權益、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一般會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或者在監(jiān)獄醫(yī)院邊治療邊羈押,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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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取保的機會十分渺茫,除非情況特殊。
《刑事訴訟法》第81條第3款明確規(guī)定:
“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為什么會這么規(guī)定?
可能判10年以上的,大都是重罪,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發(fā)生,也就是對社會穩(wěn)定存在較大的威脅。另外,受害人也不答應,要是這種情況下公安作出取保決定,估計每天都要花更多的時間來接待受害人。
什么情況下可以取保?
估計就只剩下“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懷孕或正處于哺乳期”這兩種可能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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