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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工作人員腐敗犯罪立案標準。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立案的標準是:貪污數額較大,達到三萬元的,應當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貪污、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貪污數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處罰: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事拘留并處罰金:挪用救災、搶險、防洪、優撫、扶貧、移民、救災、防疫、社會捐贈等專用款物的;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或者行政處分的;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將贓款、贓物用于違法活動的;拒絕說明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絕配合追繳工作,導致追繳失敗的;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2.什么是貪污罪?腐敗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利用職權”,是指利用職務上的權力和便利,監督、管理、處理公共財產。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盜竊、詐騙、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以其他方式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責任。“國有財產受托管理、經營”是指以承包、租賃、雇傭等方式對國有財產進行管理、經營。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或者國有保險指派的人員非國有保險公司履行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捏造從未發生過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據為己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其責任。責任。三、貪污罪的量刑標準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貪污數額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貪污數額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犯罪后有悔罪表現,主動返還贓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并給予行政處分。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五千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根據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屢犯腐敗案件不予處理的,按照腐敗累計數額給予處罰。綜上所述,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腐敗案件的立案標準是:腐敗數額較大,達到三萬元的,應當立案。對于一些專項資金、救災物資、強制保險等,挪用資金數額達到1萬元的,可以立案追究相關責任人員。此內容僅供參考。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的立案標準。如果您有不明白的地方或者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