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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大漢律師事務所收到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16)E12閩中第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改為湖北省銅山縣人民法院(2015)鄂銅山民一初字第106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改判支持顧某某對吳某某及吳某某妻子陳某某的請求訴訟稱,本案由北京大漢律師事務所陸小燕律師、李平律師代理。
本案一審中,因民間借貸糾紛,原告顧某某要求被告吳某某、陳某某償還貸款本息。因為雙方只在第一筆貸款中約定了貸款利息,而在后續的欠條中并沒有明確約定合同中的利息。因此,一審法院以無約定利息的民間借貸視為無息為由,判令吳某、陳某向顧某支付本金90萬元,對顧某的付息主張不予支持。
顧某某向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委托北京大漢律師事務所陸曉燕律師、李平律師代理其訴訟。請求更改判決以支持利息并添加共同債務人。二審法院采納了上訴人律師提出的部分上訴理由,判決吳某、陳某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顧某的本息。
最終改判,維護了上訴人的部分合法權益。上訴人代表北京大漢律師事務所陸小燕、李平律師認為,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借款人和貸款人未就利息達成一致,貸款人主張在借款期間支付利息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貸款期限。盡管借款人和貸款人沒有書面約定利息,但如果其他當事人有證據能夠證明雙方就利息達成一致,法院應當支持貸款人支付利息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