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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檢察院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的拘留期限是多久嗎?犯罪案件的當事人或家屬在嫌疑人被拘留后非常焦慮,但他們不知道具體的刑事拘留期限是多久。上海刑事律師整理了一些這方面的資料。
我會在下面給你一個詳細的答案。
第一,檢察院的刑事拘留期限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為十日,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和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決定由兩個部門承擔。
關于兩部門如何使用本法規定的羈押期限,一種意見認為,偵查部門和審查逮捕部門都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能部門,偵查部門使用的羈押期限較長,可以更好地為審查逮捕部門的審查奠定基礎;恰恰相反,
審查逮捕部門使用的拘留期限需要很長時間,這也可以更好地檢查偵查部門的工作。因此,只要兩個部門使用的總時間期限沒有超過法定期限,兩個部門就沒有必要劃分如何使用拘留期限。
持相反意見的人認為偵查部門和審查逮捕部門使用羈押期限的時間應當明確劃分,否則可能導致偵查部門使用羈押期限過長,審查逮捕部門無法完成工作。同時,明確劃分兩個部門的時限也有利于實踐中的操作。
它可以防止相互爭吵和推諉。
偵查部門和審查逮捕部門使用的羈押期限應明確劃分,這樣更有利于兩個部門的工作。具體劃分方法可以參照本法第六十九條關于公安機關拘留、移送逮捕期限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羈押犯罪嫌疑人后,偵查部門應當在羈押后3日內移送本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特殊情況下,轉學和考試時間可延長1至4天;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應當在本院偵查部門移送案件后7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需要指出的是,最后七天并不是審查逮捕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的全部時間,也是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根據審查意見作出是否逮捕決定的時間。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根據法律,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有必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犯罪嫌疑人情況和拘留理由,并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
簽發拘留許可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決定,然后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應當向被拘留人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號并宣布拘留。責令被拘留者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拘留者拒絕簽字或蓋章,
應該注意的是。必要時,執行拘留的人可以依法使用警用裝備和武器。不出示拘留證,或者先拘留再補辦拘留證是違法的。
根據《拘留證》第62條規定:公安機關執行異地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第64條,
拘留后,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但是妨礙調查或者無法通知的除外。
妨礙偵查的情形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后可能逃匿、毀滅、偽造證據的;可能相互勾結,形成攻守同盟;其他犯罪需要查證屬實而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等。但是在上述情況消除后,
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如果在24小時內沒有發出通知,應當在拘留通知中說明原因。不能通知的情形包括:被拘留人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被拘留者沒有家庭成員或工作單位;等一下。
根據上述解釋,我們知道如果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一般拘留期限為10天,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天。上海刑事律師整理的以上內容可以幫助您解決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