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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根據《員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員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公司《考勤管理規定》相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與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均按照本規定享受休假福利。
第三條員工帶薪年休假按照公司工作需要和個人意愿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管理。
對于異地居住的父母或配偶,放假時間原則上會相對集中在春節探親期間,特殊時期可單獨調整。
第四條根據國家規定,職工年休假不得跨年累計。原則上,公司可以推遲至次年一季度。
第2章假期
第五條職工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的期間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視為工作的期間,應當計入累計工作時間。
第六條帶薪年休假時間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不滿一年的,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工作滿一年但累計不滿十年的,享受5天年休假;
職工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享受10天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滿20年,享受15天年休假。
第七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計入年休假;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職工,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員工依法享受的婚喪假、產假和其他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薪停職期間,不計入年休假。
第八條員工連續工作時間的確認:
(1)連續工作時間通常以會計歷年為一個計算期間。
確認新員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員工本人應提供在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的有效證明。
在職職工用人單位出具的《職工名冊》,包括職工入職開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是確定在職職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第九條職工年休假天數的審批。
經綜合管理部審核確認后,按照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確定當年年休假天數。轉換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能享受年假。年休假天數=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十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當年年休假:
員工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且公司未按照相關規定克扣工資的;
工作滿1年不滿10年,且年內請病假時間累計2個月以上的;
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且年內請病假時間累計3個月以上的;
工作年限累計20年以上,年內請病假時間累計4個月以上的;
員工離職休假規定:
自然辭職:合同期滿前,在員工離職前做好休假安排。如果員工堅持不請假,則表示愿意放棄休假;
自愿辭職在:合同有效期內,員工自愿辭職的,不享受年休假;
協商解除在:合同有效期內,員工自愿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不享受年休假。
在自動辭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職的,或者員工提出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離職的,或者員工辭職申請經批準但未經批準離職的。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不能享受相關福利。年假。自愿辭職的,將按違紀處理。
違反紀律解除勞動關系在:合同期內,員工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管理規章制度,公司按照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其無權解除勞動關系。到年假。
第三章探親
第十一條公司原則上可以將探親路費作為福利制度安排,獎勵員工休假期間。
第十二條親屬探訪管理
與父母異地居住的未婚員工,每年報銷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費。
已婚與父母異地居住的職工,回訪1次其父母每兩年可報銷員工及其子女一次旅行。
職工與配偶不住居的,每年可報銷一次探親配偶的探親路費。
新入職員工符合探親條件的,自第二年起可報銷一次探親費用。
第四章組織與管理
第十三條各部門負責人應當把實行員工休假和探親制度作為關心下屬、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每年按規定為員工安排休假和探親活動。
年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期安排。
第十四條綜合管理部職責:
根據公司生產工作具體情況和員工實際情況,制定員工休假和探親計劃;
辦理員工休假、家屬探訪的審批和報送;
檢查員工休假及探親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用人部門的工作職責:
根據公司計劃,組織、調整員工休假及探親計劃及申請;調整人員工作安排,提出員工休假和探親日期;
必要時做好假期工作任務的交接工作。第十六條休假時間確認原則:
按照中國的習俗,春節是中國人闔家團圓的日子。此外,非戶籍地員工比例也較高。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休年假的員工春節期間統一休假。
在不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可以向公司申請年休假,但須按照休假審批程序批準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第十七條休假管理原則
職工已享受當年年休假,當年有本規定第十條第項至第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當年年休假;明年。
員工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請假時,優先扣除年休假天數。
第十八條員工休假、探親的審批權限:
非部門領導單獨請假、探親的,須經上一級主管批準;
部門負責人單獨請假、探親的,應當經副院長批準;
主任級事假或者探親須經總裁批準;
總裁及以上個人探親休假須經董事長批準。
公司統一安排的,應當經總裁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九條員工按計劃請假流程:
員工提前1周填寫《員工請假審批表》;
部門根據計劃和生產經營安排批準休假時間;
分管領導批準的建議;
經綜合管理部審核,報領導批準后備案;
請假人由部門負責人通知請假人并移交相關工作后,方可請假;
管理部如實核對考勤情況,請假人員請假后向綜合管理部報告。
第二十條確因工作需要不能為員工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員工同意并簽字,并經分管副總經理批準。
第二十條職工上一年度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按其日工資收入的300%計發3月份工資,其中包括單位支付的工資收入。公司在員工正常工作期間。
公司安排員工享受年休假,但員工因個人原因未請假的,視為員工放棄年休假,公司按正常工資支付員工工資。工作期間。
第二十二條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
工資基數計算:按照員工月平均基本工資,即無休假當年的月平均基本工資。
日平均工資=月平均基本工資+21.75。
未休年休假工資=日平均工資3倍。
第二十三條公司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安排職工當年享受年休假的,應休年休假天數按照職工的年休假天數計算。當年工作時間,未休年假的,支付工資,但未休年假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工資。
換算方法為:員工年休假標準-當年休天數。
公司當年為員工安排年休假的,超出應休年休假天數的,不予扣除。
第二十四條職工報銷休假、探親等交通費的,報銷標準和管理費按照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