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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要講的問題是,在什么情況下,這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或者連帶責任。
根據我們查詢到的相關法律規定,目前我們主要存在三個問題:
一是《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股東應當對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責任。在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二是破產法規定股東未到期認繳出資加速提前到期。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股東和高管不申請公司破產,債權人可以向公司股東申請提取未出資資本和利息范圍內的財產,違反認繳資本計息期限的規定,提前提取該財產作為公司財產分配給債權人;
第三種是公司解散過程中,有一個公司清算程序,那么股東未認購但沒有實際出資的出資額將算作公司財產,納入公司財產范圍。清算財產。
綜上所述,目前規定可以從三個方面要求股東承擔公司債務責任、連帶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第一點,公司破產時,股東需要提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第二點是,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公司股東不申請破產的,相關股東也應當提前加快認繳出資額,第三點指出,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解散、清算時,公司股東認繳的款項應當先行繳納,作為公司財產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