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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本人不知道勞動合同應當包含哪些內容,輕易相信單位提供的合同而不注意相關事項,那么勞動合同很可能成為“買賣契約”。那么勞動者應該做什么,應該注意什么呢?什么問題?
網友咨詢:
勞動合同應包含哪些條款?
律師答復: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寫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律師補充道:
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不明確,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無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寫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