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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師問:哪些勞動爭議屬于最終裁決?如果我不接受裁決,我該怎么辦?
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追討勞動報酬、因工醫療費工傷、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未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爭議;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而發生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糾紛。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裁決:法律法規的適用是否確實錯誤;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違反法定程序;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影響公平裁決的證據;仲裁員在仲裁案件中索取、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歪曲法律行為的。行為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文崔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