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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然而,為了逃避債務,一些債務人想方設法成為“無產執行人”。這些“小技巧”真的有用嗎?面對這樣的情況,債權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債權人撤銷權案件。
案例回放
近日,原告陳某作為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周某與其妻子田某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條款。
這是陳某、周某第二次上庭。此前,因周某在社區打傷陳某,雙方并未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陳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最終判決周某支付陳某支付的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20萬余元賠償金。
然而,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卻發現周某名下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原來,此前一審判決后,周某與田某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名下的兩套房子歸田某所有,債務由周某承擔。兩人離婚后,立即將上海房子的產權人變更為田某。
因此,陳某作為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周某、田某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條款,并要求周某、田某賠償陳某的律師費、路費、本訴訟中發生的財產保全保險。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庭裁判員
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人通過放棄債權、放棄擔保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務履行期限的,債權人的債權,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案中,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陳某對周某享有債權,但周某至今未向陳某履行相應的付款義務。本案涉及的兩套房子是被告人周某、田某結婚后購買的,原登記在兩人名下。這兩套房子是兩夫妻的共同財產。周某同意通過離婚協議將涉案兩套房子的所有權轉移給田某,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對價或其他財產。該行為明顯屬于無償轉移財產行為,構成對陳某債權的損害。
據此,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人周某、田某簽訂的第《離婚協議書》號第三財產分割條款,即兩套房子歸被告田某所有的協議,并認為,因由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需的費用,債務應由債務人承擔,故法院還判令周某向陳某支付律師費、財產保全保險費等。
本案判決后,債務人周某明知自己無法通過離婚的方式避免償還債務,主動向債權人陳某履行全部債務并承擔全部費用,雙方糾紛得到解決。
法官陳述
本案嚴格適用民法典關于債權撤銷權設立的要求,取消了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的行為,明確了“禁止無償放棄財產以避免債務”,從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恪守誠信,為誠信社會建設作出貢獻。發揮表率作用。
1.債權撤銷權制度
債權撤銷制度是債權保護的核心制度之一。它旨在保證債權人實現其債權,并賦予債權人在一定條件下的撤銷權,從而干擾債務人隨意處分財產的自由。但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只能通過訴訟來行使。
債權撤銷權的設立條件:
首先,有合法確定的債權的債權人;
二是債務人進行無償處分,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有償處分,且有償處分的相對人具有惡意的;
三、上述債務人的處分影響債權的實現;
第四,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上述行為。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時,無需考慮交易對方是否有過錯。
但同時,撤銷權的行使也有法定的排除期限。債權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債務人自債務人行為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行使債權撤銷權的法律效力
如果債務人影響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則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即相關法律行為被撤銷后,不具有追溯至該行為作出時的法律效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為了實現債務人財產的返還。
民法典第540條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需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這里的必要費用一般包括律師費、差旅費、財產保全保險費等。
3、離婚無真假,債務無法避免。
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就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達成的綜合協議,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離婚協議書到民政部門登記并取得離婚證后,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在此,法官提醒公眾,任何企圖利用婚姻制度自主原則來逃避債務的行為,都是對婚姻的不尊重,無法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此外,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的概念。即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也不會影響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子女撫養等身份關系條款的法律效力。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轉讓抵押財產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價款存入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限的,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高價轉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債務人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需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債務人影響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