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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張某(女)與王某(男)于2008年3月結婚,2009年4月生下男孩,取名王某。張某因照顧孩子而辭去工作單位。辭職后,張先生對自己未來的生活感到擔憂。沒有擔保,所以要求王某出具擔保函。保證書上寫明,如果離婚是由于男方的過錯造成的,男方將自愿放棄全部財產,離開房屋,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王某考慮后同意了。張要求寫一份包含上述內容的保證書。2014年7月,張某因王某外遇,要求離婚,并按照保證書的要求離家出走,放棄了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但不承認。針對保函的有效性,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承認保函的有效性?!窘庹f】筆者認為,保證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子女撫養權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理由如下:1、保函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保函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表達;2、保函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3、保函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2、關于擔保函中的財產條款,《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歸屬,但約定不得違背善意義務”。第三者?!?。從這一點來看,當事人在擔保函中約定的“收拾干凈、離家出走”的條款并不屬于法律禁止的范圍。上述案件中,王某經考慮后簽署了保證書。這是他真實的意愿表達,對于財產的歸屬也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那么該條款就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財產的所有權。協議。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在離婚訴訟中得到承認。但如果撰寫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在表達意思表示時受到脅迫,則根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則,該條款也將被撤銷。3、擔保書中“自愿放棄子女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提交人同意這樣的說法,即自愿放棄兒童監護權不具有法律效力?;橐鲫P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契約關系。承諾放棄監護權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因為第《合同法》條并沒有賦予婚姻雙方在離婚以外的其他階段就離婚后子女監護權進行協商或單方承諾的權利訴訟程序。筆者認為,子女撫養權既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它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被放棄。因此,保證書中關于自愿放棄子女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綜上,庭審過程中,法院認可了保證書中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未認可自愿放棄子女撫養權的協議。不過,這份協議可以作為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作者單位: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