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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遷過程中,不少被征收人認為拆遷單位提供的補償不合理,通過信訪、投訴等方式向拆遷單位施壓,要求增加補償。那么,這種做法是否是保障拆遷的有效途徑呢?他們的權利?方法又如何呢?
2022年4月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信訪工作條例》號文件,并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明確各級機關、單位領導干部要認真閱讀處理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定期走訪群眾,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關于。市、縣兩級黨委、政府要建立健全聯合接待工作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相關機構、單位聯合受理信訪問題,一站式解決信訪問題。
但所謂“請愿”的性質并非法律行為。對于信訪意見的處理,沒有有效的可審查或訴訟的維權渠道。《信訪工作條例》雖然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及法律、訴訟的信訪事項尚未依法審結的,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者復議程序、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處理的事項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的法律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復核等方式解決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等行政程序解決的、行政處罰等,應出臺相應程序。
但實踐中,仍有不少被征收人不聽信訪部門工作人員的勸說,盲目相信只有“大領導”說了算,不愿走麻煩的法律程序。維權程序。但他們卻沒有想到,政府權責明確,每個工作人員承擔著不同的工作職責。當事人認為的“大領導”實際上無權處理他們所投訴的事情,但由于當事人堅持找他們解決問題,所以只能發出和解性質的答復。當事人長期無法解決問題,但在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上訪、投訴過程中,錯過了維權正確方式的時限,導致最終無法解決。維護自己的權利而無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此,嚴青律師提醒您,當您遇到某些問題時,投訴、上訪可以成為維權的開始。然而,在遇到征用拆遷問題時,很多問題都涉及到維權時限。建議您不要單純使用投訴、上訪等方式。應及時咨詢專業拆遷律師,詢問正確的合法維權渠道,以免錯過維權期限而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