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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駕駛證遺失補發的,先到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填寫補發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機動車來源證明、車輛購置稅繳納情況證書等材料,然后繳納相關費用。您可以等待接收。
1、提供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2、提交機動車原產地證明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3、繳納費用后,只需等待補發完成即可。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44條
機動車號牌、駕駛證遺失、遺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或者補發。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身份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對未遺失、遺失、損壞的車牌、行駛證予以收回,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或者補發行駛證,并在限期內補發。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更換車牌后,原機動車號牌保持不變。
補發、換發牌照期間,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駕駛執照。
駕駛執照需要每年審核一次。其實,考駕照的時間和年檢的時間是一樣的。即年檢合格后,當事人即可領取年檢標志,換發新的有效駕駛執照。因此,一般車輛的年檢還包括駕駛證的年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6條
機動車應當自登記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乘用車運營五年內每年檢驗一次;
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查一次;
貨車、大中型非營業性乘用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
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查一次;
小微型非營業性乘用車每兩年檢驗一次,六年內;
超過6年的,每年檢查一次;
15歲以上,每6個月檢查一次;
摩托車在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
4年以上,每年需檢查一次;
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每年檢驗一次。
運營中的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請注意,駕駛執照不能在其他地方補發。法律規定,機動車駕駛證遺失、遺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或者補發。所以這也意味著駕駛證只能到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