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上海常見的經濟犯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
1、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自架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性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追訴:(1)外埠業務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經營入局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
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并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外匯罪:(一)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
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外貿代理業務有關規定,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或者商業單據,以非法手段為他人從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
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三)通過中介騙購外匯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的,
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三)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期刊五千份、圖書兩千份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五百份以上的,
該單位非法經營15000份報紙或15000份期刊或5000冊圖書或1500多種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4.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5.個人或者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涉嫌挪用公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的,進行非法活動。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的,歸個人用于營利活動。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之間,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
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范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人個人使用,也包括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歸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隨后搬遷
:
1.賄賂案件(《刑法》第389條和第390條)
賄賂是指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給予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受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二)受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非法利益行賄。
(2)向三人以上行賄。
(三)向黨政領導、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單位受賄案(刑法第391條
單位行賄罪是指在經濟往來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上述單位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
(二)個人行賄數額不滿十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非法利益行賄。
(2)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
(三)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3、單位受賄案(刑法第393條
單位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嚴重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為不正當利益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非法利益行賄。
(2)向三人以上行賄。
(三)向黨政領導、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受賄所得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于個人受賄罪的規定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字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審查: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貪污犯罪的立案標準規定為兩種情況,一是達到數額標準,另一種是滿足了較重情節的規定。
貪污罪數額標準:
2016年4月18日起開始實施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污、受賄罪的相關量刑數額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受賄罪數額較大標準,30000元-200000元;
2、受賄罪數額巨大標準,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標準,3000000元以上。
受賄罪情節認定標準:
1、較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同時具有以下情節,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2、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3、特別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