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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的條件:
1、婚姻登記機關管轄;
2、男女其中一人或兩人均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內地居民;
3、男女雙方均持有內地簽發的結婚證;
4、男女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5、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雙方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載明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及債務清償等事項達成一致。
2、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所需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含臨時居民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或戶口簿證明)。
注: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登記,須提交居民身份證原件、軍人身份證原件、軍團級以上政治機關核發的軍隊婚姻登記證明原件。
2、雙方持有的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中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結婚證書原件。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男女雙方各填寫一張《離婚登記申請書》。
5、男女雙方各填寫一張《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6、男女雙方各提交近期2寸半身免冠單人照片2張。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前往頭條客戶端查看)3.民政局離婚辦理流程
離婚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程序辦理,全程由同一婚姻登記機構辦理。
(一)申請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須持結婚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驗收
婚姻登記機構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相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明及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無誤的,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構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出《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憑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離婚冷靜期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三十日計算方法:時間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結束后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
(四)審查
離婚冷靜期滿后三十日內,夫妻雙方持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照片、有效證件、《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不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機構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三十天計算方法:計算期從冷靜期滿后次日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結束后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
(五)注冊(認證)
婚姻登記機構按照《規范》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并發給離婚證。離婚協議必須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并送婚姻登記機關備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