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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男女結婚時,男方需要給女方一定數量的財產作為聘禮,女方會帶來一些財產作為嫁妝。
司法實踐中,彩禮、嫁妝爭議較多,尤其是夫妻離婚時。那么夫妻離婚時嫁妝該如何處理呢?詳情請閱讀下文。
一、嫁妝的定義
嫁妝是指新娘帶給婆家的金錢和物品的總金額,由女方娘家支付。但嫁妝是婚后送給婆家,還是婚后專門給女兒準備,要根據不同情況而定。不同的。
一般來說,是送給新郎及其家人的,也有一部分或部分是專門為女兒出嫁后準備的。
嫁妝的數額也根據地區和家庭的經濟能力而有所不同。我國舊時,嫁妝也差不多。山西民間,民俗有相思被、相思枕頭、柜子、盒子、梳妝臺等。目前,大多數人贈送洗衣機、冰箱等電器。有的富裕家庭甚至準備了一切生活用品,稱為“半屋嫁妝”。如果嫁妝包括一切生活、生產必需品,則稱為“滿屋嫁妝”。
二、離婚時嫁妝如何處理?
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立法。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嫁妝由女方親屬陪同,應視為贈禮。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配偶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傷而收到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以及其他費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僅屬于夫妻雙方的財產;供一方專用的生活必需品;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因此,如果嫁妝是在結婚登記前給予的,則應視為女方家庭的婚前個人贈與;如果結婚登記后贈送嫁妝,女方家人沒有明確表明是個人贈與某方的,則應視為個人贈與某方的。如果嫁妝是夫妻雙方共同贈與的,則該嫁妝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嫁妝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確定財產權歸屬。
通過以上解釋我們知道,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嫁妝的統一立法。在實踐中,嫁妝通常被視為禮物。這時就要區分是送給配偶一方的禮物還是送給夫妻雙方的禮物。進行進一步處理。如果您在實踐中遇到彩禮或者嫁妝方面的糾紛,也可以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