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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不需要指定所有財產。訂立遺囑時,不必詳盡列出所有資產,但必須明確遺產的具體范圍。如果遺囑中只提及“全部財產”,可能會導致繼承人對財產的具體內容感到困惑,從而可能引發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此,為了保證遺產的分配清晰、公平,遺囑中應該對財產的具體范圍做出明確的說明。
立遺囑時,有幾個關鍵問題需要注意:
1.必須指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以確保遺產能夠按照立遺囑人的意愿進行分配。
2.說明繼承分配的具體方式或份額,以便繼承人了解自己將獲得多少財產。
3.只能處置屬于個人的私有財產。任何涉及他人財產或共有財產的處置都可能無效。
4、遺囑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
法律基礎:
《民法典》
第1,122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因其性質不能繼承的,不予繼承。
第1,143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欺詐、脅迫手段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如果遺囑被篡改,被篡改的內容將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