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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僅限于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
然而,當勞動者首次為用人單位工作時,用人單位一般不會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然而,用人單位總是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避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現實的。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存在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由此可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勞動者主動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者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唯一的例外是,勞動者在續訂勞動合同時同意繼續與用人單位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繼續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如果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沒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第《勞動合同法》號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兩個月工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何時訂立。工資的幾倍。”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自上月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勞動報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簽訂的日期。工資直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止。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這種雙倍工資發放并不限于十一個月,不像用人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普及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