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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擊中B,B反擊,兩人均受傷。
現實中,公安機關對于這種情況基本上都是通過打斗來處理,然后根據雙方的傷情進行處罰。
這樣的待遇結果對于被打的人來說確實是非常不公平的。不光是被打的人,我們自己,面對這樣的情況,也不知道該怎么辦?反擊就變成打架,不反擊就被動挨打。
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下發《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號文件,明確指出要準確區分正當防衛與斗毆故意傷害。
因一些小事發生爭執,雙方都無法保持克制,最終釀成打斗。如果違法方先發制人且手段明顯過度,或者一方先發制人并繼續侵犯對方避免沖突的努力,并進行還擊并造成對方傷害,一般應視為合法。防御。
從法律角度來看,這一認定確實沒有問題。但在實踐中,更依賴證據來確定事實。如果犯罪現場有其他人在場,或者有監控,就可以還原整個犯罪過程。但如果只有兩方在場,而且對事實意見不一,確實有點難辦。
我們公安機關會把雙方的行為當成打架,多半是為了省事。因為一旦打起來,雙方都會受到處理。當雙方聽說要被拘留的時候,想了想,自然愿意和解,大事化為小事。但實質上,這種待遇助長了施暴者的囂張氣焰,侵犯了被毆打者還擊的合法權益。這非常不利于法律的適用和社會誠信的弘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已經給出明確意見,先打人的可以合法還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