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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筆跡鑒定屬于法醫鑒定范疇。您應當向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申請鑒定。
2、筆跡識別不僅可以測試正常筆跡,還可以測試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底材等)變化的筆跡、刻意偽裝的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筆跡)、仿手寫、繪畫手寫。當同一個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筆跡特征也可以用來豐富識別書寫者的依據。
3、筆跡識別的內容包括:
1)比較書寫動作的一般特征、文字布局特征、書面語言特征的異同;
2)比較單個字或筆畫的異同;
3)比較各組特征之間的異同;
4)比較各種特征的異同;
對于筆跡較多的檢查材料,對比檢查時應對上述四個方面的相同和不同特征進行精確的統計分析,運用數學方法反映書寫習慣的定量和定性的異同。比較筆跡特征異同的方法主要以目視觀察比較為基礎,借助攝影、比較顯微鏡、載玻片等進行形態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