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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我們在工作、旅游、購物等時,可能會遇到一些合法權益被他人侵犯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因此,我們應該多學習法律知識,以便我們面對各種情況時能夠應對。在處理這些法律問題時,我們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回答了配偶名下的資產被判定承擔連帶責任后是否會被執行,以及申請執行時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等問題。我們希望回答您的問題。
1、如果被判定承擔連帶責任,配偶名下的資產是否可以強制執行?2、能否依據擔保合同強制執行?如果被判定承擔連帶責任,配偶名下的資產是否會被強制執行?
被判處連帶責任的,一般只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債務,將財產轉移到配偶名下,將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人的,可以執行配偶的財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離婚時,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分割給其配偶。配偶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能否依據擔保合同強制執行?
擔保合同是債務文件的一種。如果經過公證處公證,就具有強制力,可以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經公證機構依法強制執行的債務文書,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由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對主債和擔保債權均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未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對主債和擔保債權均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僅對主債具有執行效力,不涉及擔保債的,不受理擔保債的執行申請;
僅對擔保債權具有執行效力,不涉及主債的,不受理主債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受理擔保債權執行申請后,被執行人僅以擔保合同不屬于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件范圍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該申請將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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