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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是指某公司股東有條件將其全部股權轉讓給第三方。那么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呢?
網友咨詢:
哪些情況會限制股權轉讓?
律師答復:
1、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之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任職期間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辭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律師補充道:
公司不得收購自己的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向公司職工獎勵股票;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有異議,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1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轉讓股權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回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所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