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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一、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本刑參考點】
(一)詐騙金額四千元以下的,處以罰款;金額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控制處罰;數額為5000元的,處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加期一個月;數額為1萬元的,加刑一個月。六個月有期徒刑的,每增加一千元,加刑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擬判處拘役的,應當升級為有期徒刑;擬判處刑事管制或者罰款的,應當升級為拘役。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考點】
詐騙金額4萬元的,處三年有期徒刑,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考點】
詐騙20萬元的,將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1個月。
【情節嚴重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10%的罰款: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重大共同詐騙犯罪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倉促作案,造成嚴重危害的;
(三)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物資,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在救災、搶險、防洪、優撫、救助、醫療等方面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揮霍騙取的財物,致使騙取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利用詐騙財物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造成受害人死亡、精神障礙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因犯罪被判刑或者因詐騙罪受過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10次以上的。
【試用期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不退還贓物或者賠償損失的;
(二)不主動接受財產處罰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