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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標準是罰款和贓款并舉。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混合、摻假產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次充好的產品。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犯罪行為是生產、銷售行為。犯本條規定罪的,按照銷售額追究刑事責任:一、銷售額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二期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銷售額百分之五的罰款。處10%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二、銷售額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五十元以上%但不超過銷售額的兩倍;3、銷售額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4、銷售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處一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標準是銷售額嗎?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是量刑標準。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根據銷售額追究刑事責任:一、銷售額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以下有期徒刑:處二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額一百元以下罰款。處50%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二、銷售額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但不得超過銷售額的兩倍。3、銷售額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4、銷售額超過200萬元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財產將被沒收。3.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最新司法解釋《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產品摻假、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異物,導致產品質量下降。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明示的產品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或喪失預期性能的行為。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冒充正品,是指將不具有一定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一定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以次充好”是指用劣質、低檔產品冒充高檔、高檔產品,或者用殘次品、廢舊零部件冒充高檔、高檔產品。將它們冒充為正品或新產品。的行為.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質量要求的產品。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認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第二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所取得的違法所得。假冒偽劣產品尚未銷售,且貨值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銷售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偽劣產品。貨物價值按照非法生產、銷售的假冒偽劣產品的標簽價格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計算。
貨物價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照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商務部聯合發布的第《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號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發布的《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多次實施且未經處理的,對假冒偽劣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者價值進行累加計算》。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監禁和罰款;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用藥單位人員明知向他人提供假藥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法律知識。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標準是罰款和贓款。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以銷售額為量刑標準。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根據銷售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請隨時咨詢,我們將有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