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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再就業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比如我們看到教師、工程師等,在所有退役、再就業的部隊中,有的人工作了幾十年后想通過工作豐富自己的生活,有的人只是因為為了生計而不得不繼續工作。
我們只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即可。我們還需要知道,當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將自動終止。辦理退休手續時,退休后重新就業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退休前,老王在一家單位擔任技術員。因為過去一直在創業,到了退休年齡,老王的養老金已經有15年沒有領取了,所以他并沒有享受養老金待遇,所以老王選擇了退出養老保險。現在老人根本沒有安全感,而他的孩子們撫養孩子的能力也很低。為了減輕孩子的壓力,老王決定出去繼續打工。
老王找到了單位做計件工。招聘之初,單位表示,由于老王已經60多歲,已到退休年齡,無法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每月工資口頭約定為1800底薪,超過計件工資就無法簽訂勞動合同。一年后,由于單位工作效率低下,不僅拖欠工資三個多月,還被裁員。老王就是其中的不幸者之一。
老王對裁員決定不滿,將雇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所欠工資。由于未簽訂勞動合同,他要求非法用工雙倍賠償。最終,法院支持了老王的訴訟,認為老王與用人單位仍存在一些糾紛。勞動關系需要勞動合同,沒有合同的,必須依法支付雙倍工資。
那么,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么?根據法律規定,人們在退休年齡能否再就業或簽訂勞動合同,主要取決于:能否合法享受養老金待遇。退休人員重新就業的,必須簽訂服務合同;退休人員未就業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可見,退休后再就業的人員也需要簽訂合同,有的簽訂勞動合同,有的簽訂勞動合同。不管是哪一種,勞動者一定要注意依法簽字,否則在發生勞動糾紛時,自己的利益就很難得到保障!